蓬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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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数据类型
- 投诉处理结果
- 标题
- 蓬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
- 发布时间
- 2026-07-29 10:03:13
- 项目编号
- N5113232026000020
- 项目名称
- “天网”十期感知源建设项目
- 供应商
- 四川风雨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蓬安县公安局 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
- 发布机关
- 蓬安县财政局
- 相关人员/信息
- 蓬安县公安局;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;四川风雨同行科技有限公司;蓬安县公安局;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
- 正文摘要
- 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蓬安县公安局“天网”十期感知源建设项目(N5113232026000020),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5 月 27 日。 投诉事项1: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、服务及其他要求 3.2.技术要求,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高度重合,参数表述具有指向性、排他性,并非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通用性参数,明显属于为特定供应商“量身定制”投标条件,刻意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。采购人针对我司质疑事项1的答复,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“满足本项目核心参数的国内主流品牌在三家及以上”,但未提供任何市场调研证明、多家厂商产品参数满足的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据,仅为口头敷衍,无法推翻招标文件参数存在指向性、排他性的客观事实,其答复内容不具备合法性与说服力。其次被投诉人答复称“经向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咨询,该类检测项目在样品及资料齐全的前提下,出具周期一般为一周左右”,并以等标期20日为由认定时间充足。但此论证缺乏事实支撑:被投诉人未披露具体咨询的检测机构名称、咨询时间及检测项目清单,其答复本身无有效事实依据供核实。同时,采购文件中要求检测报告的产品覆盖采购包1、2、3的三批产品,涵盖400万智能结构化球机、双传感器摄像机、卡口摄像机等近十个品种,单一产品即使7天能够完成检测,全部完成并汇总检测报告的实际周期仍需大幅延长,被投诉人对此未作任何合理分析。 投诉事项2: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功能截图,属于变相违规开展“样品评审”。 投诉事项3:合同签订前核验所有证书原件,属于违规设置门槛、变相控标。 投诉事项4:人员证书评分不合理、重复设置,明显偏向特定供应商。 投诉事项5:无缝对接承诺信息不公开、无量化标准。 投诉事项6:全额投资模式属于BT、垫资、违规融资。 投诉事项7: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本地运维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时限过短。
- 处理结果
- 投诉事项1:驳回投诉。 投诉事项2:驳回投诉。 投诉事项3:驳回投诉。 投诉事项4:驳回投诉。 投诉事项5:驳回投诉。 投诉事项6:驳回投诉。 投诉事项7:驳回投诉。 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二十九条第(二)项,驳回投诉,继续开展采购活动。